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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本报讯(通讯员 和永佳 )近日,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依法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6月1日,古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古城区人民法院、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印发《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与被害人杨某因民间琐事发生矛盾,徐某无法控制情绪,一时冲动将杨某打伤,经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在审查过程中,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及辩护人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徐某未能予以赔付。

该案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认为,该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随即向徐某和杨某说明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打消徐某疑虑,并告知杨某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后来,徐某一方顺利将被害人赔偿保证金进行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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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1 1 丽江日报 c117730.html 1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