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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云南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接第二版)

(十四)严控环境风险。加强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健全责任体系和联动机制。强化“一废一库一重”等重点领域及边境地区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到2027年,建成滇中、滇南、滇西3个区域环境应急储备中心,全面完成云南省环境应急辅助系统建设,实现环境应急“一图管控”。

五、打造多领域美丽示范样板,建设家园之美

(十五)共建共享“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充分发挥生态风光秀美、自然资源富集、民族风情浓郁、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深入挖掘和打响生态绿色、多姿多彩、和谐幸福、开放包容的地域品牌。大力创新生态+、旅游+等业态模式,加强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推进云茶、云花、云咖、云果、云药等系列“云品”成为金字招牌,在共建共享“云游”、“云品”中感知“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

(十六)大力开展美丽示范建设。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建设滇中绿色低碳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沿边生物多样性和民族生态文化协同发展廊带、滇西世界级生态旅游目的地、滇东北生态环境修复改善样板区。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持续加强美丽交通、美丽园区、美丽社区、美丽景区等建设,形成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美丽图景。

(十七)建设美丽城市。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注重城市宜居和历史文脉传承,改善城市生态,塑造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一体推进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推动昆明都市圈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升曲靖、大理、玉溪等大中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推进中小城市和县城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和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65%以上,建设不少于30个健康美丽文明智慧幸福县城。

(十八)建设美丽乡村。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统筹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乡村风貌引导,做优集镇、做美村庄、做特民居,建设各具特色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让乡村“处处干净,时时干净”。到2025年,建成300个绿美乡镇、600个绿美村庄;到2027年,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0%;到2035年,美丽乡村基本建成。

(十九)建设美丽河湖。做美每一条河流、每一个湖泊,建设一批水清河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生态安全的美丽河湖,将赤水河(云南段)打造成美丽生态河流,将洱海、抚仙湖、泸沽湖等建设成美丽湖泊样板。到2027年,美丽河湖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5年,“人水和谐”美丽河湖基本建成。

六、推进宣传引导和全民参与,弘扬文化之美

(二十)培育弘扬生态文化。健全生态文化体系,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大力保护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加强哈尼梯田、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形成民族文化传承与自然保护互促共进的云南模式。

(二十一)引导公众绿色生活。推动生活方式大转变,发展绿色旅游,鼓励绿色低碳出行,深入实施“光盘行动”。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全覆盖。

(二十二)建立多元参与行动体系。深入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群团组织、公众、志愿者作用,鼓励基层单位开展绿色、清洁、零碳引领行动。

七、健全美丽云南建设保障体系

(二十三)完善落实体制机制。严格贯彻实施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有序推进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节能降碳等领域地方性法规、标准制修订,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合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督察等制度机制。深化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二十四)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推进美丽云南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强财政、科技、价格、金融等领域政策实施协同。以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等流域为重点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碳汇监测计量核算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既有资金,专项支持美丽云南建设。探索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二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和数字赋能。以减污降碳、高原湖泊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为重点,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引导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共建一批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构建美丽云南数字化治理体系,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十六)实施重大工程。围绕减污降碳协同、环境品质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现代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美丽云南建设工程,结合实际谋划实施一批重点项目。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七)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和加强党对美丽云南建设的全面领导,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权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推进法律实施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州(市)、省级有关部门推进美丽云南建设年度工作情况,书面送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十八)健全工作机制。编制美丽云南建设分领域行动方案,加强统筹协调、调度评估和监督管理,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州(市)按要求推进落实,不再制定配套文件。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强化政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开展美丽云南建设监测评价、成效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美丽云南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给予表扬激励。积极宣传美丽云南建设成效和经验。

(原载7月26日《云南日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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